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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

2024-05-15 21:22:47 财经知识

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

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:1. 离休、退休的职工;2.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;3. 出境定居的职工;4. 30周岁以上无住房的本市户籍职工;5. 因合同解除、经济补偿、劳动关系争议、企业破产等情形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;6. 低保对象(限购买住房、维修住房、退还个人住房贷款、支付房屋使用权转让款等有关费用);7. 个人或其直系亲属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职工。

一、重庆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

以下是重庆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:

  1. 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,按照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或大修费用提取公积金,提取金额不超过存储余额; 若配偶是本市户籍职工且共同申请提取的,夫妻双方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存储余额。
  2. 职工或配偶偿还购房贷款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,最多累计提取5次,每次不超过存储余额。
  3. 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补贴 职工按月还款,单位和个人一次性支付住房贷款利息的,可以提取公积金作为补贴,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。
  4.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,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公积金,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房租支出。
  5. 租赁商品住房 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,提取金额不超过存储余额,具体额度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而定。
  6. 其他特殊情况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,符合条件的职工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。

二、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分类

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非销户提取和销户提取两大类。

  1. 非销户提取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;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; 职工按月还款,单位和个人一次性支付住房贷款利息;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; 租赁商品住房; 其他特殊情况。
  2. 销户提取 职工办理了职工账户销户手续并取得办理销户提取资格的。

三、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
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2年10月成立,是隶属于市国土房管局的自收自支机构,与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管理模式,机构规格为副局级。

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,包括审核职工提取申请、办理提取手续等。

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,请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。